Barrier-free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a strong support and fundamental guarantee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and an important symbol for promoting the harmonious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ety,measuring the degree of urban civi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Canada and Ireland are relatively advanced and advanced countries with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Comparing the barrier-free laws and regu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Canada and Ireland from the two levels of regulatory development and design standards,try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in barrierfree development concepts,driving forces,guaranteeing the population and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of various countries, explore the causes of differences in six aspects: population,technology,and climate. In summary,we put forward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in China,in order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in China.
引言
20 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导致大量残障人士出现,20 世纪30 年代,北欧国家开始兴建残障人士专用设施,“无障碍设计”开始萌芽。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社会价值观的转变,残障概念已由传统残障进行广义延伸,活动能力未形成、活动机能衰退、语言差异等均为广义残障所包含的范畴。残障是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必然阶段,人性化、精细化、通用型的设计理念之下,城市建筑无障碍设计建造逐步开展。制度法规建立是保障无障碍设计,是尊重各类公民公平享有城市建设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至今,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1]。
无障碍法规体系由法律、规定和标准三个层级构成。狭义的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规定是对法律细节的补充完善,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程[2]。无障碍法规是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有力支撑和最根本的保障[3],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衡量城市文明程度和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标志[4]。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始于20 世纪80 年代,由此我国开始逐步制定无障碍法规政策。加拿大无障碍法规发展历史较长,从20 世纪40 年代开始,通过了一系列从联邦层面到各省级的无障碍法规,至今形成了较完善的无障碍法规体系。爱尔兰无障碍法规发展理念较为先进,目前已发展至通用设计阶段,对住宅、校园等建筑类型进行通用设计规范要求。加拿大、爱尔兰目前是各国无障碍发展对照的重要蓝本国家之一,且法规体系特征较为明显,因此本文选取加拿大、爱尔兰为参照系,从法规发展和设计标准两个层面分析与我国无障碍法规的差异,并尝试从经济、文化、人口、科技、气候五个方面来探究差异产生的原因,最终为我国未来无障碍法规及环境建设的有效方向与途径提出建议,对创建国际化的无障碍城市有重要意义。
1 无障碍法规发展比较
1.1 无障碍设计法规的发展
我国的无障碍事业起步较晚,20 世纪80 年代,宪法开始关注残障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此我国无障碍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规范、不断完善的过程[2]。加拿大从20 世纪40 年代开始就一直为保护残障人士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平等权益而努力,各省及联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保护残障人士权益的立法,无障碍法规逐步完善,涉及残障人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爱尔兰无障碍法规的内容从“残障人士的社会保障福利”开始,逐步完善至教育、就业等方面,2005 年,爱尔兰在《残疾法》中提出通用设计的概念,至今爱尔兰已颁布多项通用设计相关的法规。我国与加拿大、爱尔兰在无障碍法规发展过程中的代表性法规整理见表1。
表1 中国、加拿大、爱尔兰无障碍法规发展(表格来源:作者自绘)?
1.2 无障碍法规发展比较
通过对加拿大、爱尔兰与我国无障碍法规发展历史分析,可以得出无障碍法规发展主要特征的对比(表2)。
保障残障人士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是我国无障碍发展的理念。无障碍法规的发展主要由政府行政层面主导推动,基于实践经验与发展现状,参考国外法规及专家意见制定法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目前我国无障碍法规处于通用设计起步阶段,保障对象主要是在肢体、感知和认知方面存在障碍的人。
加拿大无障碍法规重在消除歧视与强调平等,爱尔兰则强调城市建筑设计是为所有人共同使用服务。从无障碍法规的发展理念角度分析,加拿大与爱尔兰是在确保城市硬件环境无障碍的同时,致力于营造软环境中的无障碍,即从观念上和制度上消除歧视,使残障人士乃至所有人能在无障碍条件下通过平等竞争全面参与就业和社会生活[5],体现出无障碍设计向通用设计发展的趋势。爱尔兰成立专门的通用设计研究中心(CEUD),以实现建筑环境、产品、服务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通用设计。同时,加拿大与爱尔兰的相关研究机构、公众与残障人士均可参与无障碍法规的编制,对无障碍相关课题进行调查与研究,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提供建议。
文章来源:《轻工标准与质量》 网址: http://www.qgbzyzl.cn/qikandaodu/2021/0509/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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