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其中也包含了农业方面的国际合作,农作物品种资源、农业先进生产技术及农业投资贸易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对解决饥饿和贫困问题、保障粮食安全与营养的愿望强烈,开展农业合作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沿线国家的共同诉求。中国是大豆、乳制品、油籽、糖和谷物的进口大国,20%的食品进口源自美国,当下美国政府发起的贸易战扰乱了我国农产品进口正常秩序,迫使我国寻求新的食品和牲畜饲料进口来源。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在农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国际农业合作是沿线国家共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最佳结合点,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农业合作,促进农业对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拓宽农业贸易,能够实现农业合作的互利共赢,提升我国的农业战略保障。我国提倡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重点领域包含了构建农业政策对话平台、强化农业科技交流合作、优化农产品贸易合作、拓展农业投资合作以及加强能力建设与民间交流这些方面,涉及农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农业投资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现有的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度较低,上述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够为沿线国家农业合作以及我国的农业战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1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的法律基础
1.1 农业合作国际法律基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法律基础主要有联合国组织或机构下国际农业合作相关条约、协定及规范性文件,涉及农业知识产权、投资和标准。
1.1.1农业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基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确立了国际农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前提,即缔约国与其他国家关系中承认各国对各自国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主权,包括承认决定获取这些资源的权力属于各国政府,并为世界各国农业植物资源构建公平、合理的多边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确立了国际公共物品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原则上规定可以对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授予,包括产品和方法。但是对植物和动物领域专利权作出了限制,原则上各成员国对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或者在生物和微生物范围外实质上运用生物的方法生产的植物或动物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各成员国可以通过专利或制定单独或二者结合的制度保护植物品种。与此相关的条约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布达佩斯条约》。
1.1.2农业合作投资法律基础。联合国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采用赠款和贷款两种方式,“筹集更多的资金,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中的成员国用于发展国内农业”[1]。联合国经济贸易发展会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共同制定了聚焦权利、生存和资源的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这些原则有:尊重和认可现有土地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利,投资促进而不侵害食品安全,在适当的商业、法律、监管环境下所有利益相关方农业投资过程透明、可监督、责任有保证,有影响的重大事项需要协商并记录和实施协商达成的协议,投资者确保项目遵守法律、体现行业最高水平、具有经济可行性并能保持分享的价值,投资能够产生而不是削弱预期的社会和分配效果,量化农业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并采取可持续利用资源鼓励措施并将风险和负面影响降最低。
1.1.3农业标准合作的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从卫生安全的角度对各成员国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保持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适当水平的义务。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食品标准》是目前世界各国食品生产、加工和管理的重要参考标准,涵盖了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兽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其描述、分析与采样方法、进出口检验和认证方面具体的国际食品标准、准则和操作规范,对于提升国际食品贸易的安全、质量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目前制定了1 000多个农业相关标准,包括农用拖拉机和机械、灌溉、肥料和土壤调节、环境影响、食品安全等,为提升食品和农畜跨境贸易机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语言”,有助于增强食品产品效率、可持续性和可追溯性的标准。
文章来源:《轻工标准与质量》 网址: http://www.qgbzyzl.cn/qikandaodu/2021/0509/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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