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做外贸口罩代加工的浙江省金华市天天口罩厂遭遇了产品滞销。随后,金华市天天口罩厂法定代表人叶剑卫将库存口罩按照普通防飞沫口罩对外销售,价格在0.4元-0.8元/只之间。
1月28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天天口罩厂正在生产加工外层带有气阀的白色复合口罩后,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将叶剑卫及其妻子吴瑛移送公安机关,随后被检方提起公诉。8月14日,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叶剑卫、吴瑛获刑。
对于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吴瑛始终不认可。10月14日,吴瑛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是下游商家以我厂子的名义,在我们已明确告知并非N95口罩的情况下,他们仍以N95口罩对外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用N95口罩的检测标准对普通口罩进行检测,还作为指控的证据,我觉得冤枉。”
9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叶剑卫、吴瑛的上诉申请,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5月23日,叶剑卫、吴瑛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在金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庭审直播网
疫情期间口罩外贸转内销,被认定不合格
金华市天天口罩厂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在过去的14年里一直从事外贸口罩代加工业务。金华市天天口罩厂多份外贸合同订单显示,该厂根据外贸公司要求,生产符合国外采购公司克数、厚度要求的口罩后,按照包装要求打包即可。
“因为只是做外贸生意,且要求不能打我们厂子的标志,我们只是做代加工,没有自己的内销客户,也不知道在国内销售需要哪些手续。”吴瑛称,今年1月,受疫情影响,厂里此前生产的出口外贸口罩滞销。这期间,有销售商通过网络搜索到位置,上门购买口罩,他们才将库存口罩在国内进行销售。
在吴瑛与多名口罩进货商的微信对话中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吴瑛和叶剑卫曾明确告知对方,库存的口罩并非N95口罩,也不是医用标准口罩,只是最普通的PP单层熔喷布口罩,仅能起到防飞沫、飞尘的作用,属外贸代加工产品,没有国内的《产品合格证》。
叶剑卫给进货商出具的《告知书》中也提到,产品为一次性口罩,在作业施工、人员密集等场合下起到防尘、防飞沫的作用。因产品非医用口罩,无法替代相关医疗产品,不得在医用、药店等场合销售,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产品功能。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天天口罩厂生产的熔喷布口罩与N95、KN95在厚度上有明显差别,仅有一层熔喷布,且呈半透明状,能起到防水作用。吴瑛介绍,其生产的PP单层熔喷布口罩与N95、KN95所用原材料相同,但N95、KN95在工艺上更为复杂,能通过静电起到病毒的吸附从而达到过滤作用,这是PP单层熔喷布口罩做不到的,因此才会在销售时进行了特别的告知。
据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1月22日至案发,叶剑卫、吴瑛销售口罩数量400余万只,销售金额达196万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果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在口罩销售前,吴瑛及叶剑卫曾向客户出具《告知书》,告知自家工厂生产的一次性防尘口罩并不能替代医疗产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销售伪劣产品罪名成立,老板夫妻获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1月28日13时40分许,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联合检査发现,金华市天天口罩厂加工区内有工人正在操作机器生产加工标有“EN149:200FEP2CE0194”外层带有气阀的白色复合口罩,当场查封该型号口罩只、单层一次性PP材质口罩180箱(共只)、单层一次性涤纶材质口罩5箱(共7500只)。
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2626-201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漶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要求鉴定,涉案的熔喷布口罩、涤纶口罩、复合口罩过漶效率均未达标(KN90标准要求过滤效率>90%,实际检测值分别为17.7%6.1%、65.1%),均为不合格产品。
2月5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叶剑卫和吴瑛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移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同日,叶剑卫、吴英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召回部分口罩并退还货款95.91万元。
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剑卫、吴瑛明知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仍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叶剑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吴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文章来源:《轻工标准与质量》 网址: http://www.qgbzyzl.cn/zonghexinwen/2020/101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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